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听评议课活动的组织管理,积极营造交流与研讨的良好教学工作氛围,促进教学研究与课程改革,推动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修订本办法。
一、听课周数及范围
(一)每学期第1教学周至第16教学周为听课周。
(二)学院开设的各类课程均纳入听课范围。
(三)承担课程的全部教师,包括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及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课教师均纳入听课范围。
二、听课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听课应覆盖当学期学院所有任课教师。各二级院部(含思政部、基础部,下同)教学督导团队听课评课应覆盖本院部所有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学期内听课应覆盖本教研室所有任课教师。
2.每次听课应听满2课时。
3.鼓励教师跨院部、跨专业听课交流。
(二)各类人员听课时数
1.院级领导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2课时。
2.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处级干部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4课时;鼓励其他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参加听课、评课活动。
3.校级教学督导员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16课时;各二级院部督导中心主任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12课时;二级院部教学督导团队成员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8课时。
4.各二级院部处级干部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4课时(其中,分管教学工作院部领导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8课时);教研室主任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8课时;专任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2课时;辅导员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2课时。
5.新进教师入职一年内平均每月听课不少于8课时,并于每学期末将听评议课收获与感悟形成文字材料交本院部督导中心存档。
(三)具体要求
1.专任教师侧重对讲授同一门课程或前后衔接课程教师的互听互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侧重对青年教师的听课和指导;督导中心主任侧重对教研室主任和本部门教学督导团队成员的听课。
2.校级教学督导员重点听新入职(新开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和评教成绩在两端教师的课,侧重于帮助教师总结经验,诊断分析问题,给出改进建议,促进教师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能力。
三、听评议课活动组织实施
(一)每学期初由质量管理办公室对全院听评议课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学院、二级院部、教研室三个层面分别在学期初分别制定听课计划。其中,学院层面由质管办负责制定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学期听课计划,二级院部层面制定院部处级干部及教学督导团队成员的学期听课计划,教研室层面制定本教研室专任教师学期听课计划。二级学院(含思政部、基础部)层面制定的学期听课计划应报质管办备案,教研室制定的学期听课计划由所在二级学院督导中心负责备案。
(二)质管办、各二级院部、教研室应按照所制定的听课计划,组织各类人员按要求开展听评议课活动,完成听课计划和所规定的听课时数。
(三)各类听课人员应于听课前了解所听课程的教学资料。听课过程中,听课人员应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填写《听课记录表》,并于一周内将听评课信息录入CRP听课管理系统,作为学院听评课工作管理的基础信息和个人听评课档案信息。
(四)加强评课议课,实行“一课一评”。听课后的评议应在常规授课时间90分钟之外组织进行。评课既应组织集中式专题性评价研讨,也可采用分散式一对一交流;可与授课教师当面沟通交流,也可利用CRP听课管理系统进行听课评价反馈。教研室应利用教研活动定期(一般为每两周)组织教师对公开课等集中听课情况进行一次集体评议,并形成《听课评议记录》归入教研活动档案。
(五)各二级院部通过组织听评议课活动,积极发掘、遴选突显教改成果、贯彻“知行合一”、体现有效课堂发展方向的公开课优秀课例,积累优质课堂教学资源,促进各专业教师之间的教学交流。
四、相关说明
(一)春季或秋季学期经学院批准外派学习培训或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休产假女教职工可折减相应比例的听课时数(每个学期按4个听课月计算,其中不在校时间超过2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2个月折减,依此类推)。
(二)校级教学督导员在完成学院指派的听课任务后,应协助本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团队实现对任课教师的听课评课全覆盖。
(三)每学期学院将对各二级院部听课计划组织实施情况、教研室听课评议活动开展情况和教师听课时数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在内网定期对各类人员完成的听课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四)各二级院部每学期听评议课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将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常规性指标进行考核;教师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听课工作量按照《半岛电子足球 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规定,折算教学工作量并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档案。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