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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电子足球 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28 11:18:0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学校实习实训工作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教务处监督管理,二级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和学校《学校实习管理系统(蘑菇丁)》对二级院部提报的实习方案、实习协议、实习学生名单等材料以及实习过程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院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院(部)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企业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专业指导教师等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方案实施等工作。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选派学校和实习单位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及考核标准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三)检查和指导实习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四)组织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五)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在实习平台填写和提报有关实习材料。

第六条二级院部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认识实习一般安排在一年级进行。根据专业特点,由二级院部负责组织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单位。

岗位实习安排在二年级和三年级进行,二级院部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方能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统一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除特殊情况外(如参军、病假等),所有学生(含专升本学生)均需要参加岗位实习。

第七条二级院部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二级院部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八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二级院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院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九条二级院部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结合专业特点和行业企业要求,将岗位实习作为专业必修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岗位实习标准,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明确实习岗位、工作任务以及考核要求、办法等,保证学生岗位实习期间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通过将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获得真实的职业体验,实现岗位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

岗位实习开始前,各二级院部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岗位实习标准,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岗位实习方案并上传学校实习管理系统。

第十条各二级院部需与实习单位沟通,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各二级院部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习时间,岗位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各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二级院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课辅导计划,多途径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按期毕业。

第十二条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应根据校企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工学交替方式安排教学过程。结合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和岗位要求,由行业、企业、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与实习标准,制定每个岗位的实习考核标准。

企业岗位轮训阶段主要以导师带学徒的方式进行教学,根据不同专业特点,1名师傅可带2-5名徒弟,组成学习小组,确保学徒(学生)熟练掌握每个轮训岗位所需的技能。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院部应与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与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教育。

第十四条各二级院部须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每位实习指导教师每次负责指导的学生不多于20名。实习指导教师应通过学校实习管理系统、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及时向实习领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实习开始前,指导学生注册绑定蘑菇丁APP,填写详细信息并及时审核;实习过程中,指导学生按时签到,督促学生提报周记并及时审阅,为学生提供专业理论支持;实习结束后,指导学生撰写并提报实习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学生在岗业务工作情况,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以及爱岗敬业、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填写“学生岗位实习(企业)考核表”。

第十六条岗位实习期未满、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学生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导教师审批并经二级院部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零分。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中途调换实习单位,应及时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报实习领导小组备案同意。

实习期间,学生应当积极主动与学校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按要求使用实习管理系统填写实习周记,完成岗位实习报告,提交实习问题,反馈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须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职业学校岗位实习三方协议》(见附件),协议以有关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经三方协商增补相关内容,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实习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须安排学生统一住宿,或协调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人)签字同意,由所在二级院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同时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院部应与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单位沟通并明确,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实习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四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通过实习管理系统提交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参加实习答辩。

学生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发生重大事件,由实习小组长或本人及时与实习指导老师联系,由二级院部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生岗位实习的岗位职责要求,各二级院部实习领导小组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在成绩评价中,要将实习学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蘑菇丁APP签到周记完成情况等内容以及实习过程中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七条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企业的双重指导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实习期间请假、缺席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实习总结报告,或蘑菇丁APP签到及周记填报完成情况不足实习时间三分之二以及与实习内容不符者;

(三)实习单位鉴定为实习成绩不合格的;

(四)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表现极差,达不到要求的;

(五)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院部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各二级院部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院部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职业学校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约定的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因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人身损害。校方责任险附加险的费用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鼓励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企业实习责任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包含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由于学生个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六章 监督监察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岗位实习学生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将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评价二级院部专业建设、教学质量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指标;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三十七条教务处设立公开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院部,由教务处依本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由纪检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二级院部给予相应处罚,对主要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相关二级院部须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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