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院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创建文明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所有区域和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三条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党政办、人事处、训教处、工会、学生处、管务中心、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烟办”),负责校园控烟工作的总体管理与考核。各二级院系、处室、部门,各驻校单位(以下称“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控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控烟要求
第四条进入校园的任何人不得在吸烟点以外的任何区域吸烟,不得在吸烟点以外的任何区域丢放烟蒂、烟盒或摆放烟灰缸及其它烟具。
第五条吸烟点要设置在室外、通风、偏僻处,要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设吸烟点。
第六条任何人有权要求校园内违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第七条教师为控烟工作的表率,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应主动劝阻学生吸烟。
第八条对于来访的人员,遵循“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解释工作并劝阻不要吸烟。
第九条校园内主要区域应设置醒目禁烟标志,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条各部门要将控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要制定鼓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戒烟的办法;要利用宣传栏、展板、海报、网络等媒介,在每年的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要利用课堂、讲座、主题班团会、团学活动等形式,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职教育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院选聘教职工、学生代表担任学院控烟监督员,不定时监督校园各区域的控烟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1.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劝说教育。
2.对违规吸烟者进行信息登记并报控烟办通报。
3.定期向烟控办反映各部门控烟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部门可根据需要选聘部门控烟监督员。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部门内师生员工控烟工作执行情况,对部门内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劝说教育。
2.对部门所属卫生区域内的违规吸烟者进行信息登记并报控烟办通报。
3.定期向本部门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反映本部门控烟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控烟办的全体成员为学院控烟工作巡查员,要定期对各部门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控烟规定,由所在二级学院的负责人进行谈话教育,并通报1次;通报2次以上,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等资格。
第十五条教职工违反控烟规定,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谈话教育,并通报1次;通报2次以上,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等资格。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的外来人员,若不听劝阻,驱逐出校。
第十七条对控烟工作落实不力或违规吸烟者数量累计超过5人次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其部门第一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院级及以上荣誉的评选。
第十八条对控烟工作成效显著,年内无违规吸烟通报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