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青岛市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行〔2019〕3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外单位人员出差来院,需要学院协助安排就餐、提供交通工具的,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
(一)餐费收取
外单位人员出差来院的,除确因工作需要由学院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协助安排用餐的,填写《外来单位就餐申请表》,由后勤服务中心在每天100元以内(早餐:20元/人,午/晚餐:40元/人)据实确定餐费标准,一卡通服务中心按规定收取来院人员餐费,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交通工具使用费收取
外单位人员出差来院,学院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填写《外来单位用车申请表》,办公室确认安排车辆后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每日最高不超过出差人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的标准确定交通工具使用费收取金额,财务处按规定收费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其他事项
(一)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期间按会议、培训办法执行。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分别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附件:1.外来单位用餐申请表
2.外来单位用车申请表